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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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连平支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安市书鹏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049.32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1115.08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连平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5元,由原告***负担42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连平支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40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