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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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元易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鹤壁市臻越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鹤壁市臻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600000元; 二、鹤壁市臻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借款利息(以660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起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就上述款项对鹤壁市臻越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3号楼4层至5层B座404房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优先受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鹤壁市臻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