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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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钢流量仪表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抵押金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