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天门市长虹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9024.6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垫付的赔偿款18249.7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已交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负担14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不予退还,执行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