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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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易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亿元。利息均按8%年利率,以借款本金其中的1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其中的1.15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其中的1.35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其中的0.5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大连赫东废旧塑料有限公司、大连天池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4亿元债权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大连赫东废旧塑料有限公司、大连天池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易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1800元,由被告大连易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赫东废旧塑料有限公司、大连天池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