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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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265.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829.16元。 以上款项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和被告***各自按照应赔偿的金额分别直接划入原告***账户:621*************766(开户行:平远农村商业银行,户名:***)。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4.84元,依法减半收取297.4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02元,被告***负担50元,并各自径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由原告***自行负担14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