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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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 四会市信兴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5年10月至2019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6507元及滞纳金(从2019年10月11日起,以被告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日止)给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