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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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架设于原告***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办事处光大居委会永新中路11号房屋二层阳台东、西两端的金属支架、钢索、缆线进行移除;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向原告***支付阳台修复费用2411.45元; 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36元,减半收取计385.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8.96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分公司负担146.22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