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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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姚鑫死亡的损失110208.8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姚鑫死亡的损失234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62元,减半收取31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46.96元,被告***负担934.04元,并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