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澄兴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达利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以及诉讼费用承担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限福建达利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东城华鑫食品经营部支付处理旧货应补差价款3214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1464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东莞市东城华鑫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1.05元(东莞市东城华鑫食品经营部已预交6397.62元,东莞市澄兴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1014.77元,福建达利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10998.66元),由福建达利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396.28元,东莞市澄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14.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