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83046.63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江苏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2元,由被告江苏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24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超 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朱立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