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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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应付利息1596000元、未付利息的罚息282960元(均计算至2017年6月8日)、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7883960元,并支付后续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但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未获完全实现的,不得向被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包括预先行使)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宿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48元、公告费520元,合计77468元,由被告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