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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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洋河镇金伟凯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苏洋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金伟凯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及2017年5月8日的委托加工订单,双方应继续履行。履行方法一: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金伟凯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到原告江苏洋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取金伟凯42度珍藏(80%原酒)11500斤、金伟凯42度典藏(60%原酒)12000斤、金伟凯42度品鉴(30%原酒)12000斤、金伟凯酒46度(2%原酒)30000斤。履行方法二:金伟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按加工订单的数量和标准提供匹配的GB/T20822、GB/T20821标准的包装和包装费(市场同类每件40元),由原告江苏洋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包装材料和包装费用后一个月内负责将金伟凯42度珍藏11500斤、金伟凯42度典藏12000斤、金伟凯42度品鉴12000斤、金伟凯酒46度30000斤包装成成品酒,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金伟凯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包装成成品酒十日内提取完毕。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金伟凯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洋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8日预定散酒的未付款691977元。 二、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金伟凯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洋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2099元; 三、驳回江苏洋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7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金伟凯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