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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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 中大信(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世纪兴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世纪兴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人民币5157267.61元; 二、被告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3799404.2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以5157267.6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5157267.6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付工程款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湖北世纪兴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先行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世纪兴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9268元,由原告湖北世纪兴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被告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51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