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菊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菊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为其清偿的借款本息130779.2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安徽省菊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

三、被告安徽省菊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省菊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定抵押的坐落于东至县东流镇学湖路9号1幢1至2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东国用(90)第0435号/房地权东字第2006-1260号)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6元,减半收取1858元,由被告安徽省菊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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