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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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大庆市金银通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市金银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应收未收利息50400元、欠还罚息1281750元、欠还复利8075.03元(计算至2017年7月24日),被告大庆市金银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借款全部给付完毕止的罚息、复利(以934.02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大庆市金银通经贸有限公司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有权以被告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北辰街081栋房产(产权证号为绥房房权证城字第**,有土地使用证号绥国用(2013)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对被告大庆市金银通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8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大庆市金银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