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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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柳州市康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224民初629号 原告 广西柳州市康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D0E39K。 法定代表人 罗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 代理人 余敏,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黄太能,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张伟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 物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待裁事项 原告广西柳州市康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广西柳州市康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柳州市康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娟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石爽 书记员郑文基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