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正阳化工有限公司 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 河南硕达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8)豫070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硕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429924.95元; 三、驳回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334元,由河南硕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2371元,由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963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700元,由河南硕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6331元,由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3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