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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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423民初1431号 原告***,男,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吴军,系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河南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时芳惠,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涛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被告双方同意自签订本协议后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给付原告***现金70000元;如不按期履行将按10万元执行。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撤回对河南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手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胡营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