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北冰洋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原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公司,住址:沈阳市。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北冰洋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公司工程款2,730,000.00元。

二、被告沈阳北冰洋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公司工程款2,730,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0.00元,由被告沈阳北冰洋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沈阳北冰洋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轩昂

代理审判员  丁 丽

人民陪审员  孙立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瑛琦

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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