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971.28元及利息(2019年11月21日之前的利息共计15519.23元,之后的利息以189971.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28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2元,减半收取计2191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8-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