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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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971.28元及利息(2019年11月21日之前的利息共计15519.23元,之后的利息以189971.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28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2元,减半收取计2191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