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廉江市纵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宣布原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虾二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金1272200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4%计至2019年12月31日,从2020年1月1日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12.6%计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林虾二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所欠原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本金及利息。

四、驳回原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9.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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