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515民初71号 原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绍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瀚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翊(代)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