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0964.29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2日利息7371.27元;自2019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964.290元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财产保全申请费34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56元,被告***、***、***负担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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