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沈阳坤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坤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货款2716256.86元,并以362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息千分之二的标准计付违约利息; 二、被告***、***、***、***、马龙天、***、***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10元,由被告沈阳坤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