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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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叶文彬在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21万元; 二、如上述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冻结叶文彬在沈北新区的动迁款; 三、如上述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及动迁款仍不足21万元,查封叶文彬名下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的房屋。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6月29日起,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