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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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3民初3094号 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城鑫华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解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凤强,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资产经营中心客户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闫友浩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庆玮 书记员王政凯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