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达锋金属锻造管件有限公司
青岛科尼乐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5164号

原告:浙江达锋金属锻造管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金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科尼乐集团有限公司,住***。

原告浙江达锋金属锻造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科尼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费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浙江达锋金属锻造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忠基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绪云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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