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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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彼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彼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元; 二、驳回原告彼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彼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元,被告***负担1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