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鑫玛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鑫玛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9.8万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江苏鑫玛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120元,由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江苏鑫玛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江苏鑫玛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0元,财产保全费2480元,合计6070元,由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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