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安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临安金洲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35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35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8)浙0185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

三、临安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277000元(以1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0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12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723元,由临安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690元,***负担150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723元,由临安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690元,***负担150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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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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