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安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临安金洲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35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35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8)浙0185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 三、临安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277000元(以1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0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12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723元,由临安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690元,***负担150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723元,由临安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690元,***负担150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