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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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3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6400元及结欠利息(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算)。 三、如被告***未按第二项判决所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处理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大埔县*************铺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给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经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