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米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源厚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181民初312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辛集市朝阳路南段雅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冲,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辛集市。

被告:石家庄美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长安装饰材料燕山商城3—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06336686XN。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美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美田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273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3日,原告和被告美田公司签订住宅装修合同一份,装修原告在辛集市住房一套。合同签订后,美田公司委托辛集市的被告***负责施工。***施工期间,因操作失误,导致地面热水管破裂,大量冒水,将原告家物品泡坏、水渗透到楼下,也造成原告楼下家物品损坏。原告及楼下两家的损失均由评估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楼下的损失原告照价进行了赔偿,为此原告共计损失了56273元。

以上损失发生后,原告多次和二被告协商。二被告互相推诿。均不愿意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诉请法院解决。

***、美田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信息、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份损失评估报告及评估费单据。3、取暖费收据。4、(2015)辛民初字217号民事判决书。5、艾静收到原告赔偿损失的二份收条。6、格林印象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出具的证明。6、原告另案起诉***的审理笔录,该案撤诉。原告的观点为,整个采暖季过了以后也没有入住,取暖费的损失应计算在内。因二被告系共同侵权,对原告的损失应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3日,发包方***与承包方美田公司签订了石家庄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美田公司承包了原告位于辛集市内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承包采取美田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的方式。在施工中,因使用电镐操作不当造成***家地暖管漏水,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经河北中源厚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房产因装修漏水造成经济损失19420元。原告的其他损失还有,评估费2400元,已付的2014年冬季的取暖费1533元,以上共计23353元。

案外人艾静系***楼下的住户,因***家房屋漏水给艾静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为30395元。艾静到法院起诉,法院作出了(2015)辛民初字21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将艾静的损失数额30395元及应由自己负担的诉讼费2525元给付了艾静。以上共计32920元。原告曾起诉了***要求赔偿损失,自述后来撤诉。在法院审理笔录中***认可在美田公司上班,自己只负责施工。

***和艾静的财产损失共计56273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美田公司之间签订了石家庄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应按合同全面履行。依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美田公司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给发包人***造成了财产损失,理应如数赔偿。同时因美田公司装修给案外人艾静造成损失,***赔偿艾静的损失可视为***的间接损失,***在赔偿艾静之后,可以向美田公司追偿。原告关国栋未举证证实美田公司和***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亦无证据证实***与美田公司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或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美田公司、***不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出庭质证,视为对其抗辩、举证和质证权利的自行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美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6273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元,由被告石家庄美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审判员赵彦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俏

裁判日期 2017-12-26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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