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连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连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唐华海及保证人刘美珍签订的《银行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卡贷宝)借款合同》(编号:100***********58号); 二、被告***在继承借款人唐华海与保证人刘美珍的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连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51.5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16日,此后贷款利息按《银行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卡贷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9.5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