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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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佛冈供电局 佛冈健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7)粤182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7)粤182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冈健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24元给欧阳浩星。 三、驳回欧阳浩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佛冈健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欧阳浩星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