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521民初475号 原告: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1。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05131839,广东省海丰县人,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198,广东省海丰县人,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143,广东省海丰县人,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19,广东省宝安区人,住***。 原告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城彬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钰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