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佛冈县仲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冈县仲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8)粤182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8)粤182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佛冈县仲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冈县仲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该违约金以购房款60246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冈县仲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冈县仲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