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冈县仲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冈县仲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8)粤182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8)粤182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佛冈县仲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冈县仲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该违约金以购房款60246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冈县仲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冈县仲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12-14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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