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埭头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3民终1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国,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丽颖,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埭头支行,住***。

负责人:陈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埭头支行(以下简称埭头农商银行)及原审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5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27日,***在***的担保下向埭头农商银行申领福万通贷记专项卡。埭头农商银行通过了***的申请,并向***发放贷记卡(卡号:62×××01)一张,授信额度100000元,期限为36个月。该贷记卡期限届满,2018年3月5日,***、***、***、***与埭头农商银行签订莆田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其中***作为申请人在申请表内签名捺印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和章程的各项规则。”、***在申请表中的“申请人配偶/家属”一栏中签名捺印确认、***、***对该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所有结欠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申请表中的“保证人”一栏中签名捺印确认,至此该贷记卡得以展期使用。另查明,***与***于2007年5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表对授信额度、期限、利息及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后***未能按时依约偿还透支款项,现尚欠埭头农商银行透支本金99971.81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8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至今未还。一审法院认为,普惠金融贷记卡系信用卡,本案应属信用卡纠纷,故本院依法变更案由为信用卡纠纷后继续审理。***尚欠埭头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透支额度本金99971.81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8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的事实,有莆田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申请材料、结婚证复印件、贷记卡交易明细、担保函及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莆田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已就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的计算方式等项作出约定。根据法律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应予调减。现埭头农商银行主张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折合应以年利率24%为限。***自愿在申请表中签章,故***应对本案借款本息负共同偿还责任。另埭头农商银行要求***、***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予以支持。***称其未实际使用本案款项,应免除其担保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称本案款项未用以鲍鱼养殖,埭头农商银行存在违规放贷行为,故应免除其担保责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给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埭头支行借款本金99971.81元,并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继续计算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折合年利率24%为限);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计1171.5元,由***、***、***、***负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43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翁祖青

审判员郑荔琼

审判员林容萍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丽云

书记员吴雨莲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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