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泰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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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711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项;

三、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向青岛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泰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4831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泰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83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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