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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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711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项; 三、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向青岛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泰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4831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泰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83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