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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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天朴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天朴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的款项30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