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第三人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商办综合楼辅楼房屋所有权证(宿房权证宿城区字第××号)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均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取得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商办综合楼辅楼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商办综合楼辅楼第一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其中,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变更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测绘费、契税(评估价×3%)以及印花税(评估价×0.05%)由原告***负担,营业税及附加5.6%(按全额或差额)、印花税0.05%(按评估价)、土地增值税(5%按评估价或30-60%按差额)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土地登记费由原被告双方依法自行负担;

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取得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商办综合楼辅楼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评估价×3%-购买价×4%-(购买价×4%×一年期存款利率×迟延办证期间)】+【评估价×0.05%-购买价×0.05%-(购买价×0.05%×一年期存款利率×迟延办证期间)】}(注:迟延办证期间,即自2005年2月16日起至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商办综合楼辅楼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四、上述第三、四项中,按评估价计算的税种、税率,如遇调整,按调整后的税种、税率执行。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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