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汪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汪仁支行截至2020年4月28日的借款本金45235.99元、罚息6955.81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合计53191.80元。 二、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止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由被告***向原告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汪仁支行支付。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当事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汪仁支行预缴,被告***、***、***在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