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高邑县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邑县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8805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1元,减半收取,106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公估费48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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