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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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梧州市城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支付沙、砖等建设材料货款120000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30元(原告已预交106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65元,由被告***负担。 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关款项可汇至本院代管款帐户(户名:藤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藤县藤州大道支行,帐号:62×××19)转交权利人。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