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河南欣之阳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欣之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509309.91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8年9月29日逾期利息为17738.81元,剩余利息以融资本金509309.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的标准,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欣之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被告***对被告河南欣之阳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7元,由被告河南欣之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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