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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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中硕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郑州中硕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居间代理费31200元、过户服务费2000元,共计332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4元,保全费2896元,共计7110元,由***负担6401元,***负担443元,郑州中硕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2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