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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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大名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8332.74元; 二、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负担1508元,原告***负担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