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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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5474元;支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9758.5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000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64元,鉴定费2300元,原告***负担1164元,被告***负担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128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7-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