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526民初2982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河南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潢川县城关跃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31335285G。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行政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办证违约金伍仟元整(5000),违约金以已付房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产权证办理之日,暂计至2020年7月8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逾期办证违约金自2015年7月10日交付房屋后第360个工作日即2016年9月5日起以已付房款21871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合计1792天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0.35%计算金额3810元,限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前付清给原告; 二、被告承诺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为原告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并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被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不动产初始登记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不动产初始登记之日起90日内支付;逾期未办理仍按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每两年支付一次,逾期原告可就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诉讼请求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南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亚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敏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