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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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06401.68元(其中交强险赔付33141.67元,商业三者险赔付373260.01元,已垫付10000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山东利民保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0.2元(已垫付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36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利民保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